第三,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现货交易市场。这是建立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的第一阶段。时间为2008 -2012年,—这一时期我国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与引导,国家的环境管理部门对我国的年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进行论证,对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善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的分配排放权、政府对排污权市场交易维持和管理等进行充分研究。在具备碳排放权交易所需条件后,我国政府可以建立初步的碳交易市场,在此阶段以现货交易为主,现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具有这样的性质。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相关的交易所,但其没有真正从事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而且尚未建立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我国被迫处在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丧失碳交易定价话语权。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由于碳交易市场属于虚拟市场,而虚拟经济最终要依赖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最终问题还是在于我国的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成熟。目前,我国经联合国核准的节能减排项目卖给西方国家的碳排放指标均为现货。而能够作为期货销售的产品基本不存在,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成熟致使我国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我国卖出的现货经发达国家包装成的期货价格是我国的1.7倍多。技术不成熟,碳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没有话语权,无法像欧美那样去争夺定价权,也因此无法进入碳交易的二级市场获得更多的利润,争夺更多的机会。
综合国际和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可以得知:第一,碳交易最大的份额在ETS和CDM两大板块,而其中ETS又占有绝对优势,根据份额决定话语权的原则,ETS占据了决定碳交易的定价权的优势;第二,CDM份额中我国占有绝大多份额,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的缺失,从而我国CDM在一级市场价格和国际二级市场价格相差很大,绝大数的利润被二级市场赚走,也因此加强了ETS占据了碳排放权的定价权的地位。
第二,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我国虽然目前没有强制减排指标,但从目前国际压力和长远趋势来看,早晚我们都会加入这一行列,必须早做准备。
碳交易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国际排放交易(ETS)三种形式。其中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碳交易的最主要形式。而ETS和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的交易。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交易机制:联合履行(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国际排放交易(ETS),指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在《京都议定书》签订和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已然成为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碳交易机制又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必由之路。因此,如何利用市场本身来建立一种碳交易机制就成为了人们共同思考的问题。本文先介绍了一些与碳交易密切相关的名词以及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现状,然后介绍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出一些对策。
再来看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状况。在全球碳市场中,与中国关系最为紧密的是CDM,2008年全球CDM交易额为325亿欧元,占总交易额26%,而在原始CDM市场,中国占比高达83%。目前,我国碳交易体系的雏形初现。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成立。2009年,国内的环境交易机构总数超过10家。但是,不可否认,中国目前只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定价权并不在中国企业手中,发达国家以低价从中国购买碳交易量,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国际市场上碳交易价格每吨一般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巨大的差价本来应归中国企业所有,却为国际碳买家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
由于我国没有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设总量限制,而单纯依靠自愿减排项目CDM提供的核证减排量CERs,在数量上难以确定。从而碳减排量就难以形成稀缺资源,依据经济学的第一假设:资源的稀缺性假设,如果资源是非稀缺性的,那么就难以运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所以,我国也就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第一,政府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研发新的节能减排技术。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监察工作,大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其次,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采取政府支出、引进外资、争取融资的财政扶持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节能减排与环保技术的资金问题,减少企业投资风险。再次,是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国内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帮助其克服技术、资金困难,使其尽快进入国际碳交易平台赚取利润。
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即使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碳交易市场依旧保持高增长的态势,碳交易量从2007年的27亿吨跃升到2008年的59亿吨,上升150.56%,交易额高达1250亿欧元,比2007年的400亿欧元上升了212.5%。EU ETS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均遥遥领先。2008年交易量达37.76亿吨,交易额达90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4%和交易额72%。CDM市场位居第二,2008年交易量为19.47亿吨,交易额为325亿欧元,占总交易量33%和总交易额26%。而J I市场和其他市场的份额在整个碳交易市场中微乎其微。以上数据可以反映两个问题:第一,ETS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份额,而EU ETS又在全球遥遥领先;第二,CDM份额位居第二,但与ETS仍存在较大差距。
1-2.大力开展碳交易业务抢占碳金融市场定价权,张苗苗,广东经济, 2010, (2): 48-51
3.基于碳价格与环境能源关联分析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研究,李晨洋;李晓丹;吕福财,商业研究, 2010, (8): 113-118
4.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张晓涛;李雪,中国经贸导刊, 2010, (3): 24-25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在《京都议定书》签订和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已然成为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而碳交易市场则是由碳交易而产生的市场,主要包括交易所和一些场外交易市场。
第四,逐步建立完善碳交易的期货市场。这是建立统一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市场体系中,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碳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市场参与主体、价格形成制度、实物交割制度等项工作。
我国现已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京沪两地交易所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乃至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并没有真正的进行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因此难以影响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
我国的碳交易现货市场交易分散,不能反映未来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建立期货市场不仅有助于价格的形成,而且,可以提供套期保值的工具,为现货市场上碳交易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目前国内仅有北京环交所、上海环交所、天津环交所三家环交所,且并非真正的碳排放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制度尚且不完善,建立场内碳排放交易期货市场的目标更任重道远。也因此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没有话语权,无法参与碳交易市场价格的制定权。
1.碳交易市场的相关概念……………ຫໍສະໝຸດ Baidu……………………………………………………3
2.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我国建立统一市场的必要性…………………………………3
3.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4
4.应对对策……………………………………………………………………………………4